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字【20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调整,调整住院补偿分段和相应住院补偿比例,现将涉及到我院的调整部分公布如下:
(一)提高补偿封顶线和住院、门诊补偿比例
1、补偿封顶线
年住院、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患者年住院、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可提高到6万元。
2、住院补偿
0-1000元补偿比例为30%;
1001-10000元补偿比例为55%;
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50%;
3、门诊补偿:门诊补偿比例仍为25%。
(二)单病种定额补偿
1、住院自然分娩和病理性剖宫产
(1)自然分娩:定额补偿标准为400元。
(2)病理性剖宫产:医疗费用最高限价为2700元,定额补偿1500元。
2、血液透析:门诊血液肾透析每次补偿350元,其它门诊血液透析按费用的60%进行补偿,住院血液肾透析和其它血液透析按住院相应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3、体外碎石:门诊体外碎石每次补偿250元,住院体外碎石按住院相应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4、子宫平滑肌瘤:限价4200元,住院补偿2500元。
5、单纯性单侧甲状腺切除术:限价3500元,住院补偿2100元。
6、单纯性阑尾炎手术、疝气手术:限价2500元,住院补偿1500元。
(三)重大疾病补偿
下列疾病给予重点补偿,并相应提高补偿比例:
1、对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除外的恶性肿瘤、白血病(患儿除外)和法定传染病(结核病除外)住院补偿比例在相应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
2、对妇女宫颈癌治疗费用在1.5万元以内部分按70%进行补偿,超过1.5万元部分按50%进行补偿;
对妇女乳腺癌治疗费用在1.2万元以内部分按70%进行补偿,超过1.2万元部分按50%进行补偿;
3、苯丙酮酸尿症:门诊治疗按照总医疗费用额度的60%进行补偿,年封顶线为5000元;
4、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脊髓空洞症住院治疗按照总医疗费用额度的35%进行补偿,年封顶线为6万元,门诊补偿为25%,年封顶线为3万元;
5、对按照新农合相应补偿规定补偿后个人所承担的费用仍在10万元以上的可继续给予补偿,其中:10万元-15万元补偿10%,15万元-20万元补偿15%,20万元以上补偿20%。
(四)转诊制度
1、省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1)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5)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6)辽宁省人民医院
(7)辽宁省肿瘤医院
(8)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
(9)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院
(10)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
2、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对确需转诊的病人,由相关科主任开具转诊单。新调整的补偿政策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新调整的补偿政策未涉及的,原已有规定的仍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请相关科室严格执行新的调整政策,并做好对新农合患者的宣传工作。
农合办
20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