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及省政府有关医改精神,对我市现行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涉及到我院的调整部分公布如下:
(一) 补偿封顶线和住院、门诊补偿比例
1、 补偿封顶线
一般年住院、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对恶性肿瘤、白血病、唇腭裂、Ⅰ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神经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下同)、耐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2种重大疾病年住院、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可提高到8万元。
门诊补偿封顶线:一般门诊补偿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慢性病门诊补偿仍为2000元。
2、 住院补偿:
(1)铁岭县、开原、昌图、西丰补偿比例为
0-1000元补偿比例为30%
1001-10000元补偿比例为55%
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50%
(2)开发区、清河区、调兵山补偿比例为
0-1000元补偿比例为20%
1001-10000元补偿比例为45%
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40%
3、 门诊补偿:铁岭县、开原、昌图、西丰补偿比例为25%
开发区、清河区、调兵山补偿比例为15%
(二) 单病种定额补偿
1、 住院自然分娩和病理性剖宫产
(1) 自然分娩:定额补偿标准由400元提高到500元。
(2) 病理性剖宫产:医疗费用最高限价由2700元提高到3000元,定额补偿1350元。
2、 血液透析:门诊血液肾透析每次定额补偿由350元提高到400元,除定额补偿外,对每次门诊血液肾透析所发生的相关药品等费用,按其费用额度再进行相应的补偿:市内定点医院30%,门诊腹膜血液透析补偿由60%提高到80%,住院血液肾透析和住院腹膜血液透析按住院相应的补偿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偿。
3、 体外碎石:补偿不变,门诊体外碎石每次补偿250元,住院体外碎石按住院相应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4、 子宫平滑肌瘤:补偿不变,限价4200元,住院补偿2500元。
5、 单纯性单侧甲状腺切除术:规定不变,限价3500元,住院补偿2100元。
6、 单纯性阑尾炎手术、疝气手术:规定不变,限价2500元,住院补偿1500元。
(三)提高患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比例
(1)在已对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患儿除外)以及法定传染病(结核病除外)住院补偿比例在相应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对患有唇腭裂、Ⅰ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种重大疾病其住院补偿比例可在现有一般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相应提高10%,即: 0-1000元补偿比例为40%,1001-10000元补偿比例为65%,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60%。
(2)妇女宫颈癌手术费用在1.5万元以内部分其住院补偿比例由70%提高到80%。
妇女乳腺癌手术费用在1.2万元以内部分,其住院补偿比例由70%提高到80%。
对超出费用控制规定的部分及住院化疗费用,按相应补偿政策规定相应提高10%进行相应补偿。
(3)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医疗费用累计在15万元以内部分,其住院补偿比例由70%提高到80%,对超出15万元以上的部分可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补偿政策规定相应提高10%进行相应补偿。
儿童先心病患儿,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费用定额为2.5万元;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3岁以上患者费用定额为2.5万元,1-3岁患者为4万元,1岁以下患者为5万元;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3个月以上患者费用定额为1.5万元,0-3个月需急诊或限期手术患者费用定额为3万元;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费用定额2.5万元,在费用定额范围内相应按照费用定额的80%进行补偿,对超出费用定额以上的部分可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补偿政策规定相应提高10%进行相应补偿。
(4)苯丙酮酸尿症。住院和门诊治疗的补偿比例由总医疗费用额度的60%提高到70%进行补偿,年封顶线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
(5)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脊髓空洞症住院治疗补偿比例由总医疗费用总额度的35%提高到45%进行补偿,年封顶线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门诊治疗由总医疗费用总额度的25%提高到30%进行补偿,年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
新调整的补偿政策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新调整的政策未涉及的,原已有规定的仍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请相关科室严格执行新的调整政策,并做好对新农合患者的宣传工作。
农合办
2012-5-31